童建明表示,当前检察队伍仍然存在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骨干型人才匮乏等问题。
比如,其第六条就规定了弹劾案审查成立决定书应具备的各项要件:被付弹劾人姓名职务、弹劾案由、弹劾案之决定、制定审查决定书年月日、审查委员姓名、主席签名盖章。 作者简介:南开大学法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现在的监察院经过几番调整之后依然被定位于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职权,但是其原来曾经被赋予的对于考试委员、大法官行使的同意权已经被取消。来源:《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7日。2013年11月28日,监察院在完成调查关说、监听与泄密案之后,认定黄世铭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应保密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检察官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因此启动了弹劾程序,这就是所谓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弹劾案。弹劾案的提出须经监察委员两人以上提议,九人以上审查及决定。监察院的转型使其今非昔比,其不再是所谓的民意机关的一部分,而最终成为一个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关。
弹劾案的审查委员如果与该案有关系则应申请回避。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对其是否违反法官法进行调查,法务部则成立小组调查其是否滥用监听权,台北地检署更是以其非法泄露侦查与监听内容而将其起诉,黄世铭因此创造了台湾第一个检察总长遭司法起诉的历史纪录。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对法治建设远远没有形成共识,即如何看待权利,一个人有没有能力去选择、应不应该自主去选择自己的行为,由他自己去做主,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种基于法治建设而形成的追求与维护个体利益的自由行为取向,不可避免地与长期形成的管制社会的思想、理念爆发严重冲突。我们来自高校的教师,对教育经费的增加会有一个深刻的体会。上届政府提出教育经费要达到4%。个体必须具有自主活动的地位和能力,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公权力必须要放进笼子里。
所以,现在讲法治,依然要面对这个问题。这些年高校钱很多,但实际上不是根据权利来配置而是根据利益分配这种方式来配置。

毕竟,地方才是公众活动的舞台,只有我国的地方层面充满活力、制度进步和健全,公众权利的实现,才具有根本保证。谁跑得勤,谁善于运作,钱就到谁那去了。这也是为何要、以及如何实现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而我们现在用来实现法律权利的方式,更多的是由上级按照所谓科学、正确的方式分配利益的机制,由上级主导。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认真地赋予个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手段、社会力量和国家保障(其中政府起关键作用)。我们首先来关注一下中国法治建设本身的一些问题。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的思想方式。权利保障涉及到的权利实现机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由权利人自主行为所支配的选择过程,所以,思想方式是自下而上的。
第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思考和判断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必须要面对这个核心问题,即德沃金所说的认真看待权利。

从实践角度来看,这也是法治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充分反映了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机制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个问题一旦具体化,就另当别论。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为明确,将法治国家概念中所包含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层面的内容,更为清晰地展示出来。所以,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还是认真看待权利的问题,也就是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关系问题。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现在看,站起来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第三个方面:法治建设的逻辑取向,即国家和社会究竟谁决定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机制的区别,导致我们必须面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管制的思想不能放弃,法治就很难实现,冲突就不可避免
新中国成立之时,我们庄严地宣告:让人民当家作主。个体必须具有自主活动的地位和能力,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公权力必须要放进笼子里。
这种基于法治建设而形成的追求与维护个体利益的自由行为取向,不可避免地与长期形成的管制社会的思想、理念爆发严重冲突。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政府、甚至相当一部分群众都公开或者私下地给这类人一个贬义的称呼:钉子户。
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现在看,站起来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大多数情况下,人民当家作主这类严肃的问题,在政府文件、领导人讲话中,更多地不是反映为一个保障权利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
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或者公民个体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它已经脱离了社会组织的范畴,所以,政党的法治化问题,也是中国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命题。老百姓想站起来,想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上级领导则认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帮助你做出选择,所以,你不用站起来了,政府帮你做就行了。毕竟,地方才是公众活动的舞台,只有我国的地方层面充满活力、制度进步和健全,公众权利的实现,才具有根本保证。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为明确,将法治国家概念中所包含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层面的内容,更为清晰地展示出来。 张文显教授根据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法治建设的系列最新表述,提出开展对法治中国问题的研究,笔者对此非常赞成。
从1978年算起,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成绩不少,问题也不少。为什么我国社会各界、有关各方在要不要法治、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发展状况的问题上存在这么多的分歧,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要不要、又能不能认真对待权利的问题。
由此可见,这不是权利。新中国一成立,我们的社会组织就逐渐被消灭了,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社会主义无社会,社会组织全面政治化、国家化。
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做更深入的研究。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积极申请项目,然后由有关政府部门把相关的资源分配给我们。所以,自上而下的利益分配机制与自下而上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两回事,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是人治的方式,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才是一种法治的方式。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认真地赋予个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手段、社会力量和国家保障(其中政府起关键作用)。
但是,钱是怎么分配的?相当一部分都是用项目的形式分掉了。第二个方面:权利的实现机制。
这些年高校钱很多,但实际上不是根据权利来配置而是根据利益分配这种方式来配置。从实践角度来看,这也是法治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充分反映了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机制之间的冲突。
但是,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其中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推导。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